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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1977年参加工作,在一国企连续工作近三十九年,还有一个月到退休年龄了。七七年至九二年单位一直不予签订合同。九三年与单位签订合同期限五年,且单位每月为我交纳10元的保险。九七年向后被单位聘为基层负责人但亦无劳动合同,直到零五年单位才为我从零二年交纳养老保险。如今能否要求单位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应该从哪一时段认定较为充分?敬请给予解答!深谢!

其他 2016-10-19 17: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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