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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购销合同第三项:交.提货地点.方式一栏中:本厂负责运输!在实际中也都是需方找运输车到供方运货,运到后.需方给付运费给承运人驾驶员,这种事实该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

其他 2011-05-03 14:1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这种情况,合同履行地应为装货地点
  • ①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从约定,未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注: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②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实际履行中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 ③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不依履行地确定管辖;合同中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不依履行地确定管辖;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不依履行地确定管辖。
  • 合同履行为供方所在地。
  • 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交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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