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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3年12月1日与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与2016年6月30日合同满。10月31日原公司宣布终止合同,但不出貝任何书面通知,又把我转与另一家公司从新签合同,待遇不变,工作地点不变。请问我可以向原公司中请赔偿金吗?2年零11个月的,还有现在我可以跟现在的公司签合同吗?

其他 2016-11-05 11:0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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