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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丈夫属于广州番禺地区的户口,2007年在西北老家超生一女,并在当地交纳了社会抚养费数万元,在西北入了当地户口,如果今年我带孩子回广州被计生部门发现,是否要根据户籍地的标准(18万元)补交社会抚养费?我看到国务院的流动人口计生条例规定是按户籍地标准缴纳,但同时也规定了:流动人口因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在一地受到处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受到处理。 咨询下按照我国行政处罚条理和流动人口计生条例,我们这种超生情形,在流动地交纳社会抚养费并入户后,回到父母户籍地是否可以不再按父母户籍地标准补交超生社会抚养费用?请给予回答,非常感谢!

离婚 2009-02-21 13:1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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