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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2016年11月份和我解除劳动合同,给我按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的工资总和来计算赔偿今(我在单位工作了22.5年)2015年因为公司形式不好,每个月都打折,工资比2016年要少,如果按2015年10月份至2016年10月份的工资来计算赔偿金的话就会多一点儿,请问单位那样计算正确吗?我该怎样维护我的权益?

其他 2016-11-14 18:2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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