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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4月1号,公司结清了我2016年12月份,2017年1月份,2017年2月份。三个月的工资,工资额为4833元。我于4月1日辞职。公司向我口头承诺2017年3月份的工资于2017年4月25日发放在我招商银行卡上。如今不仅没发放,而且还跟我说我四个月的工资已经在2017年4月1日结清完了。现在我恳请法律能帮我主持公道,这家公司不仅违背了2017年广州地区最低底薪标准。还拖欠工资。最重要的,现如今还想要把我2017年3月份的工资占有。希望法律能够帮助我!

其他 2017-04-29 16:0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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