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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弟弟(25岁)一个人去医院看感冒,结果人就去世了.医院就说是猝死,具体原因没有.现法医尸检报告已经出来了:急性过敏性炎致休克死亡.这种情况下医院还说是没有责任,说院方没用药,没打钱.关键就是我们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医院用过药了(当时他只有一个人去的).请问打这种官司有把握吗?费用多少?我们家属就想讨个公道 ,讨个说法.急!急! 万分感谢!

其他 2017-02-14 17:35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医疗意外,是指由于患者本身体质异于常人或者病情在目前的科学范围内还没有解决办法而造成不良后果。医疗意外和医疗事故罪都可能造车玩那个病人死亡或者身体健康受到严重损失,二者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医生主观上是否有失误。
    如果病患死亡时因为医生的主观原因造成的,那么构成医疗事故罪。如果是因为义务因医务人员难以预料或难以防范的因素所引起,由属于医疗意外,不能以犯罪论处。如上述后果是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罪中的疏忽大意过失颇为相似,二者不但都发生了严重后果,而且对严重后果的发生都没有预见。二者的区别在于,疏忽大意过失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医疗意外是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难以预见而没有预见。
  • 医院发生医疗过失责任纠纷适用的法律是哪些
    医疗纠纷适用的法律、法规,当前医疗纠纷主要依据《侵权责任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判定。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 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此规定明确规定了医疗侵权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就是医疗机构对在医疗活动中不存在过错以及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 关键是证据,可持相关材料或打电话详询杭州刘律师确定维权方案.
  • 凡过敏,都会有致导致过敏的物质。过敏和个体的特殊体质有关。你必需找到在此医院就诊的相关证据,否则医患关系就不能确立。第二,有些过敏产生不良反应,医院是没有责任的,除非是抢救措施不及时,不到位。所以你要把这两个问题都考虑清楚了,才能考虑是否打官司的问题。
  • 这个情况,你可以咨询一下其他医院的医生,看其他专业人士的说法是怎样的,如果都说对方医院有过错,就应该有把握的。
  • 如果不能证明医院有用药的,案件就很难说医院的问题的,注射和用药并不是过敏性休克死亡的唯一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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