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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单位负责商店销售,2月底离职报告递上后的第二天就无法进入商店,几天后,单位以没时间盘点让我先离职。期间,有其他同事进入商店进行销售或带顾客参观。大概到4月通知我去盘点过一次,由我陪同另外一个在职人员盘点,并由第三人看着不让我碰任何东西,看管者以有事为理由只盘点了一部分,在盘点表上由我跟那位员工一起签字(十几张A4纸,每页都签字了,但没盘的数字是留白的)。此后我要求盘点却以没空为由不盘点不给结工资。 现在,劳动稽查大队的人告诉我,他们调查下来,如果我要工资,并投诉他们没交社保,单位就可能会告我,对他们造成经济损失。 他所说的经济损失是以三份表格为依据:1、我入职的时候,当初的商店负责人跟财务盘点后给我一份表格让我签字接收,2、中间我卖掉的产品有记录,3、最后我盘点了一半的那份有我签字的表格。现在公司是以第1份表格减去第2份上的数字与第3份上的数字不符。 其实我进单位不久后,也向老板与财务反映过物品与表格不符,老板让我跟财务重新盘个确切数字,但盘点了大部分,后因财务辞职而中断! 稽查大队的说只要我签字了,东西被偷也是我负责,对吗?如果他们要告我,理由足够吗?我该维权吗?万分感谢!!

仲裁 2011-05-12 17:1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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