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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三方合同中,甲方由于不了解当地房屋买卖的细节手续,因此合同中有一项约定:“乙方的银行按揭审批手续通过,甲方交房给乙方。”现在乙方因为自身征信问题,以至于银行审批比预期的时间延长了近两个月(没有超过合同规定时间),现在甲方了解到西安的手续是:“银行按揭审批通过后,甲乙双方需要将定金和首付存入房管局的监管账号,然后银行放款,银行放款后甲乙双方可过户,过户完成后8~10个工作日房管局可出新房产证,乙方领取房产证后1~2个工作日,房管局将房屋全款转给甲方”。因为现在甲方急需资金,甲方担心乙方在房产证出证后不能及时领取房产证而造成甲方不能及时收到房款,因此甲方希望在过户前和乙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乙方需在房产证出证后一个工作日内领取房产证,并做1万元的押金保障,乙方按约定领了房产证,押金原数退回,请问甲方这样的要求是否合理?

其他 2016-12-03 14:2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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