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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承租了一处门面房 租期从09年至19年 租金按年先交后租 约定违约金等于一年的租金金额 交款后出租方一直未能将房子交给我使用 现在对方想终止合同 对方认为违约金定高了 说法律规定按照一年租金为标的 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不是以年租金×10为标的的百分之二十 请问法律有这样的规定吗

其他 2011-05-14 17: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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