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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2005年9月到现在一直在江苏昆山市的一个台资企业工作我,我是2007年7月份生小孩子的,公司到现在还没给我算产假工资,我是日薪员工,综合工资没有达到我工作的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去年最低工资标准是750元/月,今年提升到850元/月,请问公司该按什么标准来发放我的产假工资?)

其他 2008-03-15 23:2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您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当时的最低工资标准发放。至于公司在您正常上班时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的工资,您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齐并要求迟延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 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 对于生育假期,国家劳动法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就是不少于九十天。另外,每个地区对产假都有自己的补充规定。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相关规定) 劳动部还下发了一份《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女职工产假、产假期间待遇以及适用范围等问题更为详细的解释: 一、 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 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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