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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到今年7月止,我在公司工作7年(04年7月-11年7月),08年后和公司签了2次固定期限合同。一次是在合资前08年6月(08年12月合资)与老公司签定,一次是合资后。本次到期是否符合第三次签约必须签无固定期限的条件? 现公司口头要求我签3年的固定期限合同。我若不同意,公司也不和我续约就自动终止合同的话。我可否得到经济补偿?若可以的话,是按7个半月补,还是3个半月。是按去年实际的月均工资税前收入乘以7.5或3.5,还是按以往的每年实际的月均工资税前收入逐年计算?请赐教,谢谢!

其他 2011-05-19 14:5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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