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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07年7月份由公司应聘,并签定试用期3个月的劳动合同,担任公司管理人员,2008年8月1日正式上班,3个月试用期过后,于2007年10月份被正式录用,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为1年,年薪为5万元,从2008年1月份起,公司看我管理能力可以,未办理合同变更,年薪增至6万元至今,按2007年10月份签订的合同,于2008年10月份底结束,2008年11月份至今,公司与我未续订劳动合同,但我仍正常工作,付取工资仍按年薪6万元至09年1月份。前几天,公司领导召开管理人员会议,由于受金融风暴影响,公司属于建筑业三级企业,很难接到工程合同,经济发生困难,所以决定,由原工资调整为850元/月,也就是年薪1万零2佰,个人所缴的五险,还必须个人缴纳,愿留的则留,愿走的则走,按原工资发至2月底。出于此情况,我们都准备离职,如我总计到公司工作18个月,该向公司提出怎样的要求,怎样办理相关手续。谢谢你帮忙,给予指点!

调解 2009-02-23 15:5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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