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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合同期今年12月31日到期,若再续签是无固定期限合同。但现在单位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11月底调整工作内容,并在上周末提出现在岗位要匹配对应薪资,所以若再续约要求我接受公司对我降职2级、降薪20%。本人没有违法违纪之类的情况,公司说的不能胜任工作的说法是:工作效率较低,比如存在有时工作要3天完成而没有做到,公司有考核记录。但提出后我有改善。我想咨询下:1.公司“不能胜任”的说法是合理的降职降薪理由吗?是合理的降职降薪幅度吗?2.11月底公司领导安排调整工作内容是没有和我商量的,直接开会安排工作,我当时以为是平常的工作安排。但上周部门领导和人事说我现在调岗了,要匹配对应薪资,这样法律上是合理的吗?3.现在经了解公司今年是有裁员计划的,而且人事提示我如果不接受公司新合同签约方案,可能会有经济补偿。他的说法不是赔偿,而且也没有肯定说一定有经济补偿、有多少补偿。他一再强调他是私人关系和我说,让我自己选择选是接受降职降薪续约,还是不同意降职降薪然后去谈拿补偿。关于解除合同,法律上是怎么解释的呢?我很困惑和不甘,我认为我在工作上只是效率上的问题,可以对我进行绩效考核打分,但是不至于降职降薪,更不该因此影响续签合同。请教各位律师,烦请给些指点,谢谢!

其他 2016-12-28 11:2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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