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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94公有住房出售方案是上海第一次公房改革对职工或福利享受人出售政策,按当时规定购买公房人只能登记一个人名字,按现行上海相关政策规定,94年购房时成年同住人可以对该房屋确权;94年年底我大女儿已经20周岁,并已工作一年,按照政策也是产权人。但小女儿当时未满18岁的情况呢?占不占房子份额?问题二、2008年的时候,为了同我前妻顺利离婚,我起草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其中一条表示愿意放弃房产,但前妻不愿离婚,故意提出高额经济赔偿刁难,当时我同前妻协议离婚未成,她拖着我就是不离婚。三年后我不得不法院诉讼离婚。法院判决书称:庭审中,原、被告均称财产无须本院处理;又称原告于2008年x月向被告提出离婚,因被告不同意未成;现在因动迁我与前妻发生房产纠纷,请问我前妻一直保存着的我曾写过的离婚协议书具备法律効率吗?如果当时协议离婚成功的话,我们要去民政局办理离婚证的,我何必法院诉讼离婚?

其他 2016-12-29 22:24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未成年人无权享有份额,离婚协议写好后没有去离婚的,离婚协议不能作为离婚诉讼财产分割的依据。
  • 重大法律事项,咨询无法解决。建议聘请律师做专业法律顾问,全方位提供法律支付和保障。
  • 要解决两个问题,首先房产登记在谁的名下?其次,当地的动迁政策对于安置对象如何认定?
  • 未成年人不算,未经民政局登记或依法判决不生效的。
  • 94年底94方案购房,当年有购房资格的已经过了确权诉讼时效,未成年的本就无购房资格;离婚诉讼放弃财产分割权,再次要求分割难以获得支持。
    【追问】很感激你,你好评不少。可能你没有看清我的问题。我是在2008年时欲与前妻协议离婚,如果她同意协议离婚,我表示愿意放弃房产,但她没有签字,不同意离婚,拖了三年我才不得不法院诉讼离婚,诉讼离婚时并没有向法院表示放弃房产,判决书中也没有我放弃房产表述。三年前的协议离婚并没有达成离婚的结果,能说当时我写的,我预先签名了的,但是她没有签名的离婚协议书有効吗?如果有効为什么我还要上法院诉讼离婚?
    【回答】庭审中,原、被告均称财产无须本院处理。
  • 1、大女儿有权,小女儿无权,如户口等没变化享有居住权;2、没经登记的离婚协议无效。本律师专业处理婚姻纠纷,有二十多年执业的丰富经验,能为你提供有效的帮助,如需详细了解和帮助可与本律师电话联系或面谈!
  • 九四方案确权已经过了时效了,不能起诉了。离婚协议书无效。
  • 建议你拿着全部诉讼材料,到律师所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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