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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一名大学应届毕业生,6月份领取毕业证书。今天去一家公司准备实习,但公司提出要签订一份公司制定的就业协议书,上面提到,实习期(即日起至本人毕业)满后,如果公司与个人任意一方不签订劳动合同,则需支付3000元违约金。公司试用期半年左右,试用期开始前即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半年内任意一方需解除劳动关系,则要支付3000元违约金,合同一次性签五年。 请问公司的做法合理吗?符不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尤其是应届生实习需签订涉及违约金的就业协议。另外,合同一次性签五年,但违约金的涉及时间却只有半年,这是怎么回事呢?半年后公司是否有权随时解除与本人的劳动关系呢?

其他 2011-05-23 15:30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就业协议书是由教育部高等学校司统一制定的,由毕业生、学校、用人单位三方签订,并不是由用人单位制定的。 就业协议书并不是劳动合同书,受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调整和约束,可以约定违约金。 劳动合同签订后,约定的违约金一般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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