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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16年12月18日,挑选了一个心仪的地下车位并与开发商签订了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开发商盖了公司的销售合同章,本人于当日全额付款22.8万元,开发商开了收据并承诺若干日后电话联系我可换取发票。本人在等待中,于17年1月17日接到开发商电话,告知我所选中的车位在我签订合同之前已经与他人签订了销售合同,不能开出发票,并要求我换一个车位。本人认为是开发商的过失导致与我签订的销售合同无法履行,在近一个月之后才告知我,使我错失选择理想车位的选择余地,侵害了我的权利,并且合同无法履行应属于违约。因此,想要咨询,我主张向开发商提出违约赔偿是否合理,主张如何赔偿及多少赔偿金额合适?

消费者维权 2017-01-20 13:5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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