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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两年劳动合同2018年5月份到期,2017年2月6日提辞职,因为公司2017年1月26日至2017年2月5日放年假,人事这边要扣我1月份5天工资,也就是最后工作日为2017年1月26日!人事以正式员工辞职应提前30天通知为理由!请问这个合法吗?

其他 2017-02-07 22:13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你好,不合法,拖欠工资,不发工资、克扣工资劳动者可以打12333电话投诉,该电话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电话。也可以到当地劳动局监察大队投诉。由于公司未能按时发放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提出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行政部门进行举报,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劳动监察大队协调不成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裁决拒不执行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你好,劳动者主动辞职的需要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放年假的,劳动者享受带薪休假,用人单位不应当克扣员工的工资。
  • 你好 可以起诉
  • 工资是不能扣的
  • 你好!放假的待遇应该照常发。是应该提前30天提出书面离职申请。
  • 你好,法律规定提前30天书面通知公司离职,但是1月份的工资不应当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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