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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家在安徽芜湖,现在遇上拆迁,原房屋面积330平米,88年建成(当时父母哥姐和我五人),为村集体土地上自建房,没有产证的。拆迁前父母和哥嫂侄儿5人同住(哥91年初婚后离异、目前哥嫂为07年底再婚,侄儿(已满18岁)为哥前妻生),拆迁时户口薄上为父母哥侄儿四人。姐92年出嫁,我毕业分配后在外安家。本次拆迁经谈判得房360平米,当地拆迁组出具了两张书面拆迁分割单,按两户分割父亲和哥哥各180平米(分割单上写父亲和哥姓名),一年后签署安置房时按分割单户名签安置协议(注:拆迁工作组为了使360平米的安置要求符合拆迁规定,作出了按两户分割的办法)。 现在对于拆迁房产分配出现两种意见: 1、房屋是在儿女未成家前自建,户主应为父母,本次拆迁房产应全归父母,如何分配应由父母做主,拆迁分割单仅是拆迁工作组为了工作便利的安排,不能变更父母为房主的事实。 2、父母虽然与哥嫂同住,仅未作分家决定而已,实际是两户。本次拆迁分割单按两户分割符合实际情况。 提出问题如下: 1、上述两种观点那种正确; 2、拆迁组出具的书面拆迁分割单在房产分配中的法律效应如何。

其他 2011-05-29 08:1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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