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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开工厂的,有供货商是合伙人(一男一女),我们做生意的时候一直是与其中一个男性联系的,从2008年至2014年,前后使用了两个公司名称,08-13年使用的工厂法人是女合伙人的丈夫,13后使用的工厂法人是男合伙人妻子。两位合伙人没有矛盾的时候我们做的手续把所有债务转到后期的工厂名下,13-16年间付清所有欠款。2015-2016年两位合伙人闹翻,现女合伙人的丈夫准备了10-13送货单据与开具的发票以前期单位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我偿还10-13年的债务共计41万元。另有兄弟单位(同行)和我情况一样。

刑事辩护 2017-02-19 10:3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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