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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10年4月15日应聘进入西安一家公司,担任的职务是行政部副经理,行政部经理一职由总经理助理兼任。该公司未设立人事部门,其人事职能由行政部来行使,具体人事工作事务由人事专员执行。 但2010年10月在处理公司一起工伤事故的赔偿才了解到未签订劳动合同须支付双倍工作的规定,而公司当时也意识到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所以组织我们部门与其他部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而我本人和公司其他员工的劳动合同在签订后,公司借口收回盖章,但公司一直未返还给员工。我在离职后通过与人事专员的私人关系将我的劳动合同(两份)取回,发现公司根本未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公司章由财务部进行日常管理,并未在行政部,且盖公章必须经行政部经理签字同意)所以我想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与办理社会保险为由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 我的问题是:像我这样的情况,是否会被仲裁委认为存在恶意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主管故意而不予支付双倍工资?

其他 2011-05-31 22:2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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