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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因房产开发,我原购买的两间(商业总店)宿舍45m,在拆迁范围!当时房产开发商委派工作组,挨户发放公告信和县里面2004年出台的县里出台《城镇房屋拆迁补偿价评估技术规范及其他补助费标准》文件,并按文件标算各项费用。我想要回迁房,就只是签了一个协议(说盖章,至今没有给我),让我选了房号,给我打了一张普通收据,将拆迁的各种费用的总和(50000不到)作为购房款。 至今,房子没拆成,当时协议中说明回迁房中拆迁的面积(45m),交房时按每平米980元补款,其余多余面积按市场价优惠8%。当时安置过渡期以18个月计算的房租补助。到现在房子没拆,补贴费用没发到手(变成了收据。 昨天找他们,他们说还有几家签协议后就可以拆,房价除拆迁面积外按以后的市场价,可当时房价2000现在4000了,我的那点补偿费都没涨的钱多,而且最近才知道在我们签协议之前县里面2008年2月已经出台了新的《补助费标准》,房产商却以老标准与我签订的协议。 这份协议有效吗?我可以要求协议作废,拒绝他们的拆迁,重新搬进宿舍吗?我该按什么步骤去做呢?

其他 2011-07-02 21:3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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