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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俩在同一单位工作期间购得单位的房改房,产权登记人是夫。2000年其妻死亡,死亡前从未对该房产提出过主张,产权登记人之至今仍为其夫一人。 妻母2001年死亡(其父早已过世)死亡前亦未提出过任何主张。 妻母和妻弟一直同住在另一个城市。 请问:现在妻弟对该房产提出主张,在法律上是否失去时效性?

争议解决 2011-06-07 10:0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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