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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人寿保险公司以“带病保险”理由拒绝赔付。2008年,人寿保险公司业务员找到我父亲,让父亲购买康宁十大疾病保险,我父亲告知他当时一年前刚做完手术,业务员坚称没有问题。于是买了保险。今年2月我父亲因肠梗阻去世,我们提出理赔。保险公司以“带病投保”为由拒绝赔付,对于当时我们已经告知其业务员做手术一事,保险公司不承认,推卸责任。我们家属认为,保险代理人出于自己的利益,骗取客户投保,当初保险公司就是欺骗客户投保.保险代理员在被告知被保险人有病的情况下,仍为其办理保险业务,应视为同意被保险人带病投保,(在这之中没有进行任何的身体检查)故我方认为原保险合同成立有效,保险公司无权解除已经形成2年的合同,无权中止。 在此,咨询尊敬的律师,对于这种情况,起诉胜诉的几率大不大?新保险法16条能不能使用于该案?怎么维权?谢谢。

其他 2011-06-07 10:23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根据保险法规定,虽然你父亲是带病投保,但是已经超过2年时间,保险公司应该承担保险合同的义务。
  • 胜诉的几率比较大,建议携带资料面谈;
  • 新《保险法》第16条适用本案
  • 1、新《保险法》第16条适用本案,但应当从新法施行之日起计算二年;2、本案可以适用新法;3、问题比较专业,得聘请专业律师为妥。
  • 1,按照新《保险法》,2009年10月1日后,保险公司如果发现被保险人带病投保,或代签名,一旦保险合同成立超过两年,保险公司必须无条件认账,因此,本县公司是有关赔偿你的。 2,因为你是在新法施行前保的险,并且出险时新法施行未满2年,对这类问题,保险公司肯定是要推脱的。 3;此案复杂,建议请律师代理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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