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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去世了 留下两套房产(平房),一套70米,一套42米,父亲生前育有我们兄妹四人,当时我们兄妹协商共同继承父亲的遗产平均分配,但是大哥说现在他居住的那套四十米的先不办继承,让我们先把70米的先办了,我们也没多想就就准备手续 等我把需要的材料都递交到公证处,公证处通知去签字的时候,大哥就变卦了,说我们三个弟妹必须放弃那套四十米房的继承权,要不就不给我们签字,那么我们就不能办理继承了,房子就要动迁了,为了避免以后麻烦,被逼的没办法我们只好写了一份字据内容是:父亲留有两套房产,其中东边的两间归大哥所有,然后我们三个签字画押,大哥才同意跟我们一起去公证处。我想问一下这样的字据具有法律效率吗?如果以后他要去办这套四十米房子的遗产继承时我们可不可以也不给他签字呢,现在就等于是我们兄妹三人一共继承了70米,而大哥一个人就继承了42米 我们其他三个兄美非常的不甘心,虽然没有多少钱,可是大哥通过这样的手段取得这个字据,逼着我们答应他的非礼要求,我们很气愤,我们是不是就必须得在他公证的时候乖乖的去签字弃权呢?有没有其他办法维护我们的权益呢?

其他 2011-06-05 23:0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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