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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兄弟姊妹共5人,老父老母有一房产,在兄弟姊妹5人各自成家以后,老父老母经商量后决定把房产分与我们兄弟姊妹5人,每人月付老母生活费100元(共500元),已进行公证登记。因老父有单位退休工资1260元,未付老父生活费。现牵涉问题是老父老母经济不协调,老母欲向老父提出每月由老父支付老母零用开支200元,老父不允,欲向法院提出由我们兄弟姊妹5人每月多付老母生活费来平摊老母零用开支,请问合理吗?

其他 2009-03-03 17:1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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