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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己名下有一家保洁公司。因没有开展经营,自己到一家健康咨询公司上班。在行业上没有相同或冲突。随后被这家健康咨询公司辞退,发生了劳动仲裁。现健康咨询公司说我隐瞒公司法人信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条: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说我存在欺诈,劳动关系无效,说白了就是不想支付赔偿金。我该怎么办?相关的法律条款是什么?谢谢

其他 2018-05-13 23:5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系错误理解该条规定的意思,你原系保洁公司的法人与现在的劳动合同之间没有必然联系,不需要告知,没有告知不是欺诈。
    【追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我在被申请人的公司工作的月工资应为6000元(约定试用期一个月,工资按80%为4800元),故被申请人应支付我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20日未与申请人签定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9600元,扣除被申请人已支付的工资11017元,被申请人还应支付申请人工资18583元。但仲裁委员会说,第一个月试用期的不算在双倍赔偿里?是这样吗?
  • 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一般需要根据劳动合同来确定,试用期内一般也是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内就可以随时被辞退吗?

    在试用期内,劳动者辞职只需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而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如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必须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其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所以,尽管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不能随意辞退劳动者,只有当劳动者出现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哪些证据可以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1、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

    2、缴纳各项费的记录;

    3、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证件;

    4、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5、考勤记录;

    6、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2、4、5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如果用人单位不提供上述资料怎么办?

    1、记载有劳动者名字的用人单位文件;

    2、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签订的有本人签名的购销合同或其它类型合同;

    3、工作中在第三方留存的有本人签名的资料;

    4、录音、录像、照片。

  • 单位无正当理由辞退员工的话,员工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双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每工作满一年一个月本人工资的双倍赔偿。

    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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