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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外资代表处的首席代表,被总裁的女儿突然解雇(我们是家族公司),她在强迫我签署了停职书后交出了我工作时使用的邮箱密码(邮箱是大众126邮箱),然后离开。我现在的情况如下: 1。我是首席代表,她给我的解雇书是英文的,只有她自己的签字和我的签字,没有公章,而且解雇时没有知会雇佣我的外服公司,请问这种解雇是否是无效解雇? 4。因为我工作时使用的是大众邮箱,所以我又更改了密码,仍旧拥有这个邮箱。她说我经济犯罪,并出了律师函给我,我因为还是法定注册的首席代表,是否仍旧可以拥有这个邮箱? 5。在邮箱中我发现她断章取义的转发了一些email作为对外宣称我工作不力的证据,我又怎样保护自己?是否暂时不将email密码给她,以保护我的权利,谨防她删除我有利的证据? 6。她仍有佣金拖欠没有支付给我,这个佣金没有双方协议,但是我有email证据表明是公司给我的佣金表格,以及正确书写的为支付佣金数额,是否可以拿这个作为证据要回我的佣金,请问是去监察大队还是仲裁庭?

仲裁 2020-02-24 15:06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一、调查取证
    辩护律师对于证人证言的调查取证,要注意方式方法,对于辩方证人的取证,要两名律师同时在场,认真记好调查笔录,若有可能,最好同步录音录像。对于控方证人的取证,一定要经办案机关同意,实践中,大多数办案机关是不会同意的。因此,笔者认为,无论是辩方证人还是控方证人,最好的取证方法就是申请其出庭作证。
    对于存放于国家机关且可以对外公开查询的证据,比如工商登记资料、土地房产登记资料、车辆登记资料等,辩护律师可以放心大胆地去调取,这个不会有什么风险。对于存放于国家机关但不提供对外查询的,辩护律师只能申请办案机关依法调取,此时应提交书面的《调查取证申请书》,而不能仅仅口头申请。
    有的时候,律师调查取证遇到无法获取原件或者原物的,或者自行对案发现场进行调查的,还可以借助公证的方式,由公证人员全程陪同,对取证的过程和取证的实物、现场的状况和照片等进行公证,以公证的形式来强化证据的真实性。
    二、接收证据
    上面所说的调查取证,是指律师积极主动地去获取对嫌疑人或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经常会面临被动地接收证据的问题,比如嫌疑人家属,嫌疑人所在单位,本案证人或者其他知情人士,主动将持有的证据提交给律师。
    这种情况下,辩护律师要做好证据接收工作,以接收书证为例,比如涉嫌合同诈骗的嫌疑人家属将嫌疑人放在家里的合同、补充协议、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票据等提交过来,律师此时应由二人一起接待,记好《证据接收笔录》,在笔录中要记明证据提交人的详细身份情况、所提证据的准确名称、页数、来源、主要内容、是否原件等,并应要求提交人对所提证据的真实性负责,同时明确向其提示伪造证据和提供虚假证据的法律责任,让提交人在笔录上签字按手印,尤其在重点提示之处按手印确认。另外,对于接收的每份证据,还应当让提交人在每一页的背面签字按手印。
     实践中,对于案件影响重大的证据,也即通常所说的关键证据,提供证据的人往往会担心证据的毁灭或者丢失问题,此时,律师可以建议其到公证处对证据进行公证,以避免发生证据灭失时所引发的不利后果。
    证据流转的环节越多,遭受污染或者灭失的风险越大,因此,有的证据,如果律师认为由持有人直接提交给办案机关效果更好,则可以建议其直接提交给办案机关
  • 经济犯罪,也是刑事犯罪的一种。犯有贪污、挪用公款、贿赂类(受贿、行贿)、诈骗、金融诈骗类、职务侵占、虚开增值税发票、偷税、抗税、走私类、非法经营等都习惯称为经济犯罪,但盗窃、抢劫、绑架虽然也有经济内容但一般不称为经济犯罪。犯罪都是刑事犯罪,刑事犯罪包括了经济犯罪。
  • 一般来说,刑事辩护适用于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刑事代理适用于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两类对象的诉讼利害关系往往相反;此外刑事辩护人享有的权利是由法律赋予的,不存在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授权问题,其授权也仅仅是使辩护人参加诉讼,而刑事代理人是否参与诉讼,在什么权限范围内从事活动均需授权决定。
  • 你的劳动关系因该是在外服。可将情况先通知外服。 无正当理由,不能随意解雇你。 法律关系比较混乱,建议当面咨询专业律师,详情可来电联系上海李军律师面谈。
  • 你与这家如果存在劳动关系或者劳务关系,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具体情况可咨询专业律师。
  • 专业律师可以免费电话咨询;
  • 你叙述了这么多,却没有讲到你与这家代表处签劳动合同没有?你签署的到底是\"停职书\"还是辞职书?建议你还是通过电话或当面向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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