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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合同制护士,跟医院签订了三年的合同,现在刚好满了一年多,因为工资比较低现在想按照正常程序提前30天辞职。现在因为去辞职单位不同意,并且要求我给予赔偿一万元的违约金,当初签订合同的时候是因为将我们送到本市妇幼保健院进修了一个月,按理来说人家每个医院都是一个人进修三个月,而我们确是三个月分了三批送了六个人去进修,我想请问一下像我这种情况是否应该赔偿违约金?医院又是否有权不给予变更注册?

其他 2017-03-26 21:5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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