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甲:被领养儿乙:被领养女我的二叔爹夫妇不孕,早年领养了我爸爸(甲方)与二叔奶奶娘家一个姑娘(乙方)。在村委会当年领导的见证下,甲乙双方写明詹养协议书,该协议明确说明:领养的2个孩子,各赡养一位老人,直到老人去世后产生的所有费用。老人的住宅,2位詹养人在两位老人过世后平均分摊。我爸爸按协议承担了他在世时的口粮、食用油、生活费等协议中说明的一切费用。1996年二叔爹先行去世,丧葬费也是由我爸一个承担。二叔奶一人在世,赡养她已出嫁的姑娘搬回老宅与她同住。2004乙方在没有通知甲方的情况下,拆除老宅,在老宅的土地上出资重新建盖了房屋。后甲方干预后,甲乙双方就老宅面积立下文字各得25平方米。2016年10月,二叔奶离世,乙方承担了丧葬费。本月,房屋即将面临拆迁,已测量过了。村委会意思是老人已死亡,户口已消不存在,故拆迁时不再享受一户分摊拆迁安置房的权利。乙方则认为死亡老人即得不到拆迁安置房的权利,那原来老宅的平方数只能算违建房分平方或等值价格给甲方(正常房屋与违建房价格相差巨大)。测量房屋时,乙方提供的房产证为已故二叔奶名字。我想知道甲方需要如何操作保护自己的权益,继承这老宅平方数?

其他 2017-03-31 15:06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南京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