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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亲属,十二年前和村里签订50年土地使用合同,并一起支付了全部租金,去年因修路占据有一部分,镇里让动迁,只给了地上的我们自己建筑的和生产设备的搬迁费,镇里说,补偿费跟村里要,村里说没有。今年,村里又把余下的土地,租给其他人。问,我们是不是可以得到余下38年使用权的补偿,标准多少。村里现在的做法是否和规。

其他 2017-04-22 16:2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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