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0年11月通过中介卖了一套房子,在2010年12月中旬办理了过户手续,当时中介口头承诺银行的按揭款最迟不过2011年春节就会下来,可是过了几个月了,按揭款仍然没有消息,2011年3月份我到银行去问了一下,银行给我的答复是按揭款什么时候下来是个未知数,因为我在办理过户的时候就把房子空出来了,等到收齐房款便交房,但是这样我迟迟收不到房款,我的房子空起还要交物业管理费,我太不划算了,于是我便把房子出租了,在出租的时候我电话通知了中介公司和购买方,他们没有表示异议,2011年4月29日,银行按揭款终于下了,这下买房子的人急了,非要我立即交房,我叫买方理解一下,我说房子的租期要在6月份到期,6月份交房,我这么久就挨过来了,买方开始同意,但是今天突然变卦了,到法院起诉我,叫我赔偿违约金7000元及房屋租金归买房和立即交房,我们合同约定的是买方交齐房款后办理交接房屋手续,现在买房方付了首付款和按揭款,还有17000尾款用于结算水电等没有给我,我知道逾期交房是我不对,但是我答应过从按揭款到帐后的租金归买房方,但是他还要我赔偿7000元的违约金合理吗?
综合法律
2011-06-14 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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