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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系某大学毕业生,学习程序开发。甲与某科技发展公司乙公司于2008年1月底签订了为期5年的书面劳动合同书,约定:“甲担任公司的办公室秘书,年薪30000元,实发工资2000元/月,第一年为实习期,工资为1500元/月,其余年份按年发放,如遇公司年度经营变更,工资按盈亏程度依照公司制度增减。” 2008年8月初,乙公司向甲下发了《解聘通知书》,理由是:甲在7个月的见习期间,表现不能令甲所在部门主管满意。甲对乙公司的解聘理由表示无法接受,遂提前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 如果你作为仲裁员,你会如何处理甲的申请?请说明理由、结果等。

仲裁 2011-06-15 23:3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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