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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05年借款约8万元,被人起诉期间母亲与之离婚,该8万元于2007年被裁定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债务,于07年底执行时母亲被确诊肺癌晚期,因父母名下无财产,只有退休金,不够支付医疗费用,申请了中止执行。2009年3月,原告人申请恢复执行,此时我母亲依然在治疗中,治疗费用每月近两万元,而父母双方的退休金每月合计为6000元,无力偿还连利息合计约11万的债务.基于母亲的癌症不属于临时性疾病,不可治愈且越往后治疗费用越高昂,而法院不时的通知和调查对母亲的病情有一定的影响,请问是否可以向执行庭申请终结执行?

案件执行 2009-03-13 12:2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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