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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过期但有少量现房可以买吗

其他 2018-02-17 00:0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在民法中,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一定的期限到来作为合同效力开始或终止根据的合同。如果所附期限是作为合同效力开始的根据,则该期限为延缓期限;如果所附期限是作为合同效力终止的根据,则该期限为解除期限。在附延缓期限的合同中,合同已经成立,但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都不需要履行自己的义务,也都没有权利请求对方履行义务。只是在期限到来时,双方当事人才开始履行义务;在附解除期限的合同中,合同不仅已经成立,而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双方都已经开始履行自己的义务。在期限到来时,双方当事人不再履行义务,合同终止。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双方约定在将来的一定期限交付房屋,这里确实存在一定的“期限”,但这种期限绝不是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因为:
    其一,如果将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期限”作为附期限合同中的解除期限,则商品房预售合同不仅已经成立,而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在期限到来时,商品房预售合同终止效力,双方应当解除合同。这样,作为预购方就不能取得约定的房屋。显然,这与当事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目的是相违背的;
    其二,如果将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期限”作为附期限合同中的延缓期限,则商品房预售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只在期限到来时,商品房预售合同才发生法律效力。这样,作为预售方就不能要求预购方支付一定的定金或房款。显然,这也不符合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要求。可见,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不是附期限的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期限”是一种履行期限,是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具体时间。
  •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办理
    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初审——审核——发证——公示
    1、申请:开发企业向市场股提交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书;
    2、受理:市场股出具受理通知书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补充材料;
    3、初审:市场股初审开发企业提交的资料;
    4、审核:分管领导审核后做出决定,并送达当事人,对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
    5、发证:由主要领导签发后送达;
    6、公示。
    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土地使用权证;
    3、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4、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达25%的比例;
    5、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6、商品房预售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 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7、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
    8、物业管理合同。
    二、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
    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到县房产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办事流程:受理——审核——登记备案
    申报材料:商品房买卖合同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  (二)预售许可证编号;  (三)预售商品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  (四)预售商品房的坐落位置、幢号或者楼层、面积;  (五)土地的用途和使用期限;  (六)发证机关和发证日期。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准的内容预售商品房。预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买房人除审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是否载明这些内容以外,还要注意查看该证的真伪,以防不法开发商伪造、涂改、租借、转让、冒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按照《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应当在广告中明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名称、商品房坐落位置,同时要明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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