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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夏某于2004年5月4日从其家出走,此后无音讯。2008年6月,其妻陈某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夏某死亡。人民法院受理后,发出寻找夏某的公告。过了一年公告期仍无结果,法院便于2009年7月20日宣告夏某死亡。同年8月,夏某的父母及陈某对夏某的财产进行了分割继承。同年9月10日,夏的女儿被该市公民岳某收养。10月15日,陈某同常某结婚。2012年5月,常某因病死亡,陈某又孤身一人,并未再婚。2014年,陈某迫于生活,将从夏某处继承而来的电冰箱卖给了刘某。2015年,夏某从外地回来,向法院请求撤消了死亡宣告。陈某与夏某又恢复了夫妻关系。2016年6月10日,贾某向夏某和陈某提出请求,要求偿还借款2万元。据了解,夏某于2013年在甲市结识了一起打麻将的贾某,基于做生意缺钱,2013年5月10便向贾某借了1万元,并许诺6个月内连本带息一起还2万元。后夏某生意亏损,为了躲避债务离开甲市转移于乙市,从此贾某再也没有找到夏某。2016年3月因偶然机会,终于打听到了夏某的下落就赶过来要钱。现夏某来到了法律诊所。夏某说:“真想不通,我活的好好的,凭什么说我死了?”“我和我老婆是明媒正娶的夫妻,我回来了当然和我老婆生活在一起。”“我女儿被人收养我绝对不同意,过几天我要找岳某要回的。”“我回来了,那些拿了我的财产的必须物归原主。”“贾某想要我和老婆还钱,我真的没钱还,再说他借我的1万元还是我输给他的,这本来就是我的钱。”请问用民法总则如何回答

其他 2017-04-26 17:33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1.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撤销他的死亡宣告。然后根据法院的撤销宣告死亡的判决,被宣告死亡的人可以重新办理户口登记等手续。 2.配偶已经再婚且再婚以后的婚姻关系又不复存在的。被宣告死亡的失踪人生还回来以后,配偶与失踪人的婚姻关系并非可以自行恢复。自行住到一起肯定在法律上是不 受保护的,但该失踪人如若去世,另一方已和死者共同生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身份,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可以适当分得遗产。即使分得遗产和他继承的一 样多,但那也不是基础于配偶关系,而如果不是基于共同生活且又不是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原因,即不能参与继承关系了。 3.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 您好,可以主张返还,如果确实返还不了,则可以主张金钱赔偿。 为了维护您的最大合法权益,需要了解更加全面细致的案情信息。本人代理过大量成功的该类型案子,可以给您提供一些切实有效的建议或解决纠纷的方案。希望能够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看到您的问题时间较晚,没有及时回复您的咨询,敬请谅解。涉及隐私问题,具体可来电详询,方便沟通和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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