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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经过:女性是莆田人,男性是连云港人在福建福清打工,大概在2001/2002年,女性父母经中间人介绍,认识了这个男性,经过接触谈话后这个男性同意入赘到莆田女性家做上门女婿。当时由于女性年龄未到法定年龄,没有领取结婚证,男性户口也一直在江苏至今。两人在2003年生了个女儿,2004年生了个儿子。后女性也在福清打工。两人从认识到现在一直都有在一起,对外以夫妻关系示人。由于男性认为他入赘时没有收到聘金,也没有举办婚礼,而且跟女性父母索要一辆摩托车仍未果,内心一直怀恨在心。女性及其父母多次催促他迁户口到莆田,催促他在莆田领结婚证,他都不肯。在同居关系存续至今,男性少有回家看孩子,偶尔给孩子生活费,但是随后立马跟女性把给出去的钱索要回来。女性家人劝女性离开他,但他多次哭泣哀求,并且威胁女性如果带着孩子离开他,他就杀女性全家。同时他还要求女性带着孩子离开莆田,去连云港生活。女性由于害怕担心家人,一直隐瞒家人至今,也没有明确表示是否要去连云港。前几日男性摊牌,要求带走女儿,儿子给女性。不付儿子的抚养费。同居期间没有购置共同房产。男性劳动所得除了自己开销,就是放高利贷。女性劳动所得除了自己开销,还扶养两个孩子和赡养父母,有些钱被男性拿走去买东西给孩子,以至于两个孩子对他很亲。孩子不知道钱是妈妈的。请问女性是否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争取两个孩子的抚养权?有什么途径可以保证女性以及家人人身安全?是否可以跟他索要孩子抚养费?

其他 2020-11-26 00:19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一人一个孩子,委托律师处理。非法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双方可自由分手
  • 可以跟他索要孩子抚养费
  •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指出:“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1、非法同居目前不受法律处罚,非法不等于违法,非法同居只是不受法律保护;
      2、在充分尊重个人恋爱自由的当代社会,男女双方只要情投意合,并且都 没有配偶,法律不会干涉他们的同居行为,因此未婚同居不违法。
      但如果一方或双方已经有了配偶,双方同居显然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还会构成重婚罪,受到法律制裁。
  • “同居”的含义明确了,“同居关系”就容易理解一些。“同居关系”即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同居关系”有的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有的则不然。新的司法解释取消了“非法同居”这一说法,而以“同居关系”取代。这表明现行法律不再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的共同生活进行干涉。但这是针对男女双方均无配偶的情况而言的,对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婚姻法则明文禁止。我们在这里所说的“同居关系”不包括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种情况。
  • 法律规定,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结婚。未达法定婚龄而登记结婚的,婚姻无效;如果未达法定婚龄、未办理登记结婚而以夫妻关系同居的,适用有关事实婚姻和同居关系的规定。
    一、法定结婚年龄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法定婚龄。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二、未达法定婚龄而结婚的表现形式
    1、通过欺骗、弄虚做假等手段办理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的;
    2、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未达法定婚龄,尚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公开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而形成的事实婚姻。
    三、未达法定结婚年龄而结婚的效力
    1、未达法定婚龄而登记结婚的,适用无效婚姻的规定。有权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为婚姻当事人及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请求权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只能在婚姻当事人一方未到法定婚龄之前提出,如果婚姻当事人双方已经达到法定婚龄,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其婚姻转化为有效婚姻。
    2、未达法定婚龄、未办理登记结婚而以夫妻关系同居的,适用有关事实婚姻和同居关系的规定。对于1994年2月1日之前达到法定婚龄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与1日以后达到法定婚龄的,应当补办结婚登记,不补办的,婚姻无效,按同居关系处理。

  • 小孩一般是一人一个,协商不成,可以起诉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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