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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甲方)于2017年4月21号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第四款第二条: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是,乙方予2017年5月10日前将银行按揭首付款35%交付于甲方,剩余尾款以受理银行放款日为准,在放款日银行会将除了首付款之外的剩余款项打到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中。但截至目前5月14号了未收到任何款项,我(甲方)能要求终止该合同吗?我的房产证、契税票,维修基金票都在第丙方(第三方)暂时收存,我有权收回吗?

其他 2017-05-15 10:4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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