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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汽修厂工修是机修工,我们公司人事调动2004年换了厂长,就把我们的工作时间调正为星期一到星期五每天上午8点上到11点30。下午14点上到5点30。每天上7个小时的班。这五天是上35个小时,到星期六日每天上午8点上到11点30,是7个小时,下午不用去上班,我们一周上了42小时,我想问我们星期六和日这两天算不算加班还超出40小时的2个小时算两倍的加班费呢? 我们2007年他说没有签合同2008年我们签合同是甲乙双方的休息休假是按标准工时制,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劳动报酬方面是2008年前每月的保低工资是1200到2008年是1000元。第五条是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它约定;以最低基本工资加多劳多得的提成工资 。 还有08看2月份我们一个组在修车是发生一起质量事故障,在一汽大众换了一组线路,说是用了7100多元。我们组有三个人我是组长让我赔2000元他们两个每人200元,我不交钱不让我上班,合同也不和我签。没有办法我哥帮我交了2000元,他给我的收条是说在一汽修车的时候汽车电脑也不行了让一汽修太多钱就拿去让私人修用了2500多的一张收据复印收据!我想问厂里这样做合理吗!我把我的2000元要回来吗,当时交钱是有人证的

仲裁 2008-03-20 02: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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