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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罪立案标准

其他 2011-06-22 14: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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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七条 [生产、销售假药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五)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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