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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租客,去年10月与房东签订租房协议,合同中注明如果在合同期内提前退租,需要扣除一月押金作为补偿。(注,租房签订日交三押二) 我上月提前通知房东,说明本月需退房。 现在我想知道,扣留一月押金是否合理?可否从他手上拿回?这种情况算是违约吗?(注:共2月押金及剩余一月房租费在房东手上)

其他 2011-06-30 11: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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