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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和北京公司的合同还未到期,公司因为发展原因把我们划到上海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是北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今年年初让我们重新签订了一份合同,现在公司又有要求我们再签一份合同和协议,协议的内容大概就是说我们放弃北京公司的补偿,解除和北京公司的劳动关系,这份合同的薪资待遇也降低了不少,想问一下:如果我们不签这份新合同和协议,能否要求解除劳动关系获得补偿!

其他 2017-07-13 20:2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您好,损害个人利益的合同可以不签,存在法定解除劳动关系事由的,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补偿金。
    【追问】你好,我们北京合同今年年底才到期,那我们今年年初签的这个合同有法律效应吗?在签订新合同之前是不是应该先解除之前的劳动关系呢?
    【回答】您好,新签的合同有双方签字盖章认可,自然也有效。新签的合同与原合同不一致的,通常以新签的合同为准。
  • 你们有权利按照原来的待遇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公司有违法行为,你们可以要求相应的经济补偿。
  • 这份协议可拒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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