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2009年2月我母亲及我的妹妹(公务员)、两个弟弟4人在我未知的情况下,私自将我父亲 (已去世),母亲、我们三弟兄共计5个人的自留地出卖给了他人,售价20万元(我找他们将我的五分之一给我他们不给)。该地如根据1989年11月4日由我母亲主持,村民委员会及家族参加并由父母确定,三弟兄同意的“弟兄分家契约”第7条约定:该自留地拿给 我的两个弟弟做房基底,其使用权归他们两人所有。但是该“契约”的第一条 街上的老房子由父母居住到百年归山后,再由四姊妹出售均分。但是2007年由于我一个弟弟家的原因,我母亲在我妹妹的唆使下将她的4个子女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割我父亲的遗产(房产),法院没有支持她诉求。 根据他们的以上行为,我提出下列处理要求: 一、他们卖地的20万我得五分之一,父亲的五分之一由我和两个弟弟以遗产的 方式继承,我该得三分之一。 二、 街上的老房子折价40万元,除去母亲的一半20万元,余下我父亲的一半遗产20万由我母亲和我们4姊妹共同继承。 这样合理吗?谢谢!

其他 2009-03-23 17:3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成都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