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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房子5月19日已过户给买方,首付也划到我帐上了,现在是国家收紧放贷,银行不确定什么时候放。请问我怎么维护我的权益?剩余的尾款超出多久,我能主动维权,如通知买房另外想办法支付尾款,我能向他收取利息补偿吗?这个利息是如何标准?还有什么情况下我有权解除合同?让房子仍过户到我名下。

离婚 2017-07-25 10:52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95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条第二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95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条第二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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