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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一名女员工自2010年8月至2011年6月共请假287天,其中产假134天,病假153天,现想向你请教如下问题: 1,国家对于产假和病假的时长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2,员工在休产假和休病假期间的工资按什么标准发放? 3,该员工至今不上班,公司是否可以拒绝其再请病假?如其仍要求请病假,公司是否可以无偿解除劳动合同 谢谢!

其他 2011-07-05 20:38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一般产假不少于90天。期间工资、奖金、补贴照发。女职工在产假期满后,如有实际困难,经申请,批准后,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哺乳期间,发放本人标准工资的75%及补贴。 处于“三期”的,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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