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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年前,有A、B,C三兄弟,共有一老宅院,C生前由B养老直至死亡。后A、B因房屋分割分岐,诉诸法律。当年法院判决如下: 1、该老宅为A、B、C三人共有,因C生前由B提供生活帮助,其三分之一归B所有 2、B应给付A500元(A在C生前曾给于C500元帮助,B亦承认此事) 3、B将其所有三分之二卖于A,合计人民币4200元,扣除其应付A的500元,A应付B3700元。 十多年(近二十年)过去了,A不曾付过B3700元,如今A、B均已故。现今该房屋将被政府征地。我有如下问题: 1、B的子女不愿按判决卖房屋可行? 2、判决后B的子女找到当年老土改证,其显示A根本没有该老宅所有权,上登记老宅及其操场均属于B,那么B的子女凭此土改证想重新上诉裁决可行(当年法庭上并没有出示此证据)? 3、当年法院裁决可包含除老宅建筑面积之外的操场土地? 4、如若土地征收,B的子女亦不要想要该老宅,而要求A的子女纪给付3700,及近二十年的利息,可行?

其他 2011-07-23 21:2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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