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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年6月30日合同到期,我要求与公司签合同,公司不和我续签合同。公司在6月27日口头通知我不续签合同,叫我7月4日去办手续。不签的理由是劳动法第44条第一款合同到期。我第一次去他们只答应补偿99年到01年,每年补偿1140元和08年到现在补偿标准是去年我的每月平均工资,我没有答应。我想向你们求助一下到底怎么赔?平均工资包括年终奖,加班工资,车贴和过节发放的费用吗?

其他 2011-07-07 20:59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应自08年1月1日起计算经济补偿。满1年1个月,为合同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包括加班费 年终奖等。
  • 一对一中已经给予解答。
  • 合同到期不续签的,从08年起按每年一个月的工资补偿
  • 一般需要从08年开始计算你的经济补偿金
  • 自08年1月1日起计算经济补偿。满1年1个月,为合同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包括加班费 年终奖等。
  • 可以要求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协商不了,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 1、你可以主张和公司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该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该法施行之日起计算;该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3、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 应自08年1月1日起计算经济补偿。满1年1个月,为合同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包括加班费 年终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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