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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包装盒上印着“2004-2006年获得的荣誉:消费者协会推荐商品”是否违法?第五十四条 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此条讲的是“食品监管、消费者协会不得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其主体是—食品监管、消费者协会不应该做的事。而不是讲生产企业不能把其所获得荣誉标注在本公司产品的包装上。其二。我们的确是在2004-2006年获得过此殊荣,有证书为证,新的食品安全法是2009年颁布实施,之前消费者协会推荐产品是不合法的,我们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获得此殊荣,我们有权利将我们获得的殊荣标注在包装上,这个就像以前厂家把获得的“中国名饼”“驰名商标”等殊荣标注其上。2009年后如果消费者协会再举办“消费者协会推荐产品”,那首先应该追究消费者协会的责任,其行为本身不合法,当然,厂家也知道2009年颁布的推荐商品为不合食品法律规定,当然也不会标注不合法的东西。 这样解释行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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