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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于2016年10月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该房屋应于2014年12月28日前符合交付条件并交付使用。另,合同中还约定自交付日的次日开始起需配合买方在两年内取得房屋产权登记。我于2017年1月取得了房屋钥匙,2017年的6月该房屋才具备了产权登记条件,在这样的情况下,属于产权登记逾期了吗?

其他 2017-09-14 13:38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你好,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未支付价金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约定违约金的,可以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有定金的: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违约责任。
  • 不逾期,以实际交房算起 。
  • 不逾期,以实际交房算起
    【追问】请问田律师,合同中约定的2014年12月28日前具备交付条件这个事情并不能说明交付日是2014年12月28日,是这个样子是吗?
  •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未支付价金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 涉嫌逾期交房,可以考虑主张违约金。
  • 依据合同的约定执行。
  • 对方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可以通过诉讼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追问】王律师你好,现在有很多的反馈是说交付日是要看实际给我的交付日,也就是我拿到房屋钥匙的日期,所以我现在就充满了疑惑,还望能麻烦你给我解惑
    【回答】以合同约定的日期为准。
  • 您在描述的时间上没有问题吗,为什么16年签的合同约定14年交房。如果您的描述没有错误,开发商可能构成逾期交房违约,至于逾期办证,由于您合同中约定为自房屋交付时起算,你的房屋于17年1月才交的房,应该不会构成逾期办证,当然,具体是否构成,最好能根据合同仔细研究,会更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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