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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先生,您好!情况是这样的:我是异地随军调动。我原在事业单位工作,07年调入异地企业单位。94年我所在的城市作为社保试点城市,行政事业单位全部开始交社保,我们单位也参保了,当时只是交了个人部分,(个人基本工资的2%)单位全部没交!我07年调入异省企业工作,在原城市交的社保也一同转了过来(只有个人交的那一小部分)。现在算退休工资只给我用那一小部分作为我那13年交费总额来算,显然不合理!我现在是在企业,按企业算没错!但我那13年是事业交费,是不是应该把它转换成企业的交费标准呢?您有这方面的案例吗?我给省长信箱写了信,回复让我走行政复议,我不知道该怎么做。请求您的帮助!

其他 2017-09-20 16:2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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